(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超标与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超标,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3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龙超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廖荣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海荣,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慧杏,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上诉人龙超标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超标又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超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龙超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龙超标已预交),由上诉人龙超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龙超标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龙超标负担,多预收的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智勤代理审判员 余 深代理审判员 李 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曾金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