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徐英与王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王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徐英。委托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兵。委托代理人周闻超,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诉被告王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撤回对被告王红兵的起诉。审判员 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