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州开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开源商贸有限公司,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徐州开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元府西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史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熊运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住所地睢宁县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E2区。法定代表人蒋夕琼,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州开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徐州开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开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