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曹某。被告: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海盐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