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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曹某。被告: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海盐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