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新洁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新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67号罪犯邓新洁,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天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新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8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6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邓新洁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装配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邓新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新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新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