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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双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起��人)王双凤,1963年1月10日生。上诉人王双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759-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以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22日原审法院受理原告曹玉杰诉被告吴洪宇、被告王双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由保证人原审被告王双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王双凤不服,以要求撤销原审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为由,上诉至本院,现该案正在本院审理中。现上诉人王凤秋又向原审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曹玉杰、吴洪宇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借条的保证合同,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以起诉人王双凤属重复起诉为由,裁定对起诉人王双凤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