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苏鑫与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6号世纪新城13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70453405。法定代表人:张跃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俊杰,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鑫荣,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鑫。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D号路以南港澳商务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商917,组织机构代码57301625-3。负责人:梁琴,该分公司员工。上诉人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鑫及原审被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俊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原审被告负责人梁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