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26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勇,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乙、李某丙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李某丁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朱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于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共同生活中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李某乙,××××年××月××日出生;次女李某丙,2005年1月28日出生;长子李某丁,2005年1月28日出生。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如下有效证据证明:1、原告身份证、全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子女身份情况;2、盛堂乡镇政府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3、盛堂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育龄妇女登记表,证明原、被告婚育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三个孩子,近段时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