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方杰与刘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杰,刘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36-1号申请执行人方杰,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君,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杰与被执行人刘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83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937.5元,申请执行费115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晓君存款或其它收入8509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