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康修胜、孔军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康修胜,孔军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03号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10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764671-1。法定代表人赵晓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振,男,出生于1981年1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该公司职工。被告康修胜,男,出生于1970年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孔军师,男,出生于1985年1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修胜、孔军师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为973元,保全费8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跃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