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华途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华途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途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途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591692.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土地33333.33平方米,因本案执行标的小,所查封的土地上附着物较多,且不可分割,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1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土地)被查封,但该财产(土地)的价值大执行标的,且不可分割,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