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心连心集团湖南岳阳超市有限公司与程五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心连心集团湖南岳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马豪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展新,董事长。被告程五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心连心集团湖南岳阳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五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心连心集团湖南岳阳超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心连心集团湖南岳阳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心连心集团湖南岳阳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