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雪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661-1号被执行人:李雪娟,汉族,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身份证号码:×××438X。关于执行李雪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雪娟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莲花支行帐号80×××42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李雪娟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莲花支行帐号80×××42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