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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谦申请执行钟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谦,钟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徐谦,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钟笑,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谦与被执行人钟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谦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钟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谦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