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孔秀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玲,孔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51号原告李秀玲。被告孔秀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玲诉被告孔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孔秀侠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登记在李秀玲名下的鲁D×××××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周莉名下的苏C×××××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孔秀侠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二、查封登记在李秀玲名下的鲁D×××××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周莉名下的苏C×××××号大众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