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马牙古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王红军。被告:马牙古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军诉被告马牙古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红军司负担。审 判 员 常黎霞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