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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滕银平与潘恩光、潘碎英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银平,潘恩光,潘碎英,常州市光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389-1号原告滕银平。委托代理人徐建东、邵益刚,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恩光。被告潘碎英。被告常州市光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镇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恩光。被告潘恩光、潘碎英、常州市光英纺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潘芳梅,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银平诉被告潘恩光、潘碎英、常州市光英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银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银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银平撤回对被告潘恩光、潘碎英、常州市光英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4000元,由原告滕银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存华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维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