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大荔县赵渡镇。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2015)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22时,被告人杜某某在大荔县城关镇冯翊南巷47号被害人李某(女,17岁)租住房内,欲对李某实施奸淫,即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按倒在床上,拉扯上衣、接吻,遭到被害人李某的反抗,强奸未遂。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技术照片、活体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行为,遭到被害人反抗,强奸未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曾与李某建立过恋爱关系,相恋一周后双方中断了交往。2015年3月18日22时,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手机QQ又联系到李某(女,17岁),在城郊中学门口见到受害人李某,将李某送至其在大荔县城关镇冯翊南巷47号租住的房内,后与受害人聊天过程中,想到和受害人谈对象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即欲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杜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按倒在床上,拉扯受害人上衣并亲吻受害人,遭到受害人李某的反抗、挣扎,在挣扎过程中,受害人李某将被告人的脸抓破,咬住被告人的舌头,被告人疼的难以忍受时从受害人身上起来,后离开了被害人的住处。另查明,在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1、大荔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19日0时45分,高航报警称城郊中学对面其女朋友李某在此被人强奸。大荔县东关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经调查周围监控,锁定嫌疑人,最终在城郊中学西邻200米处的一理发店内将正在熟睡的被告人抓获。经讯问,杜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案发后,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3、受害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受害人身份情况为:李某,女,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为:杜某某,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大荔县赵渡镇平民村九组30号,身份证号610523199410058456。(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航证言。2015年3月18日晚上,他的女朋友李某给他打电话说被人欺负了,他就问谁,怎么欺负的,李某在电话里哭的说是被一个叫杜某某的给强奸了,他当时就劝不要哭了,随后就挂了电话,即拨打0913-110报警了,报警后又给李某回电话劝不要哭了,并说已经报警了,让等着,警察就会联系她的。2、证人张绒花证言。2015年3月18日晚上9点她就睡觉了,后来起来上厕所时听到有租住的女学生哭,她就赶紧起来,起来后看到家大门开着,她就问“卓卓”谁哭里,“卓卓”说不知道,她检查后发现李某房子门锁着,大门锁子开了单闭着,这时再没有听到哭声,她就将大门锁上了。(三)被害人陈述2015年3月18日晚上下晚自习后回到宿舍待了一会就到城郊中学门口去买吃的,碰见了杜某某,之后杜某某要送她回她租的房子,她不让送,杜某某就跟着到房子门口,后来,杜某某就随她进了房间,坐着聊了一会天,杜某某就不想走了,说想睡到她房子,她赶杜某某走,杜某某说不走,她就说那她走,刚走到门口,杜某某就把她拉回来拉到床边,并且把她按到床上,她就不愿意挣扎,杜某某就亲她,把她的衣服往上拉,她就阻止,在挣扎的过程中把他舌头咬破了,脸抓破了,杜某某就起来了,她就赶紧往外跑,她之后回到电视塔时又碰见了杜某某,杜某某跟她走到城郊学校门口,她就又挡了个出租车走了,后来她坐到西库道,再从西库道慢慢走回来,她进房子开门时,发现门锁住了,杜某某把门打开了,她吓了一跳,大叫了一声,就往院子走,她就哭了,杜某某之后说没事就走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5年3月18日晚上10点多,他通过手机QQ联系到李某,后来在城郊中学门口见到李某,他当时要送李某去宿舍,李某不让送,他说没事就跟在李某的身后,到了宿舍,李某让他走,他说不急,就跟着李某进了房间,他和李某就坐在床边聊天,李某说时间不早了让他回去,他听要赶他走呢,心里很不是滋味,就想起和李某谈对象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就有了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打算,他就说晚上这么迟了没有地方去,要不和李某睡在一起,李某说不行,他见李某态度坚定,就问她要钱说去网吧上网,李某说没有钱,之后就僵持了一会,过了一会李某直接拿上钥匙和手机出了房间门,他就赶紧追上去,把李某拉回来并从前面将她抱住,之后抱到床上顺手在床头处把房间灯给关了。他双手抓住李某的双手,用嘴在李某嘴上使劲的亲,李某就反抗并使劲蹬他的腿,在挣扎的过程中,李某就用右手使劲的在脸上掐他,他感觉把脸上抓破了,就用左手把她的双手抓住后,用右手在李某的胸部揉捏了几下,当时李某反抗的厉害,他就抓紧把她身上穿的外衣从下往上提,试图把她衣服脱了,李某此时就哭了,但此时他已经听不进去李某的哭声了,就加大力气要强行脱她的上衣,同时用嘴使劲的强吻她的嘴,突然李某咬住他的舌头,他疼的受不了了就从李某身上起来了,李某就赶紧从床上起来跑出了房间,他见李某跑出去了,感觉没有希望了,坐了一会后就离开了。走到电视塔看到马路对面的李某,他就跟在后面走到了城郊中学门口,李某这时挡了一辆出租向东走了,他想着一个女娃大半夜的没什么地方去,就返回到李某的宿舍,并且把门反锁住,过了一会,门口有开门的声音,他就从里面把门打开,李某就大声的叫了一声,向院子中间退去,他害怕李某房东或者其他人出来,就赶紧离开了。(五)鉴定意见活体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杜某某舌头前段上部有被牙齿咬伤的痕迹;右脸耳朵下方有被指甲抓伤的痕迹,略带血迹。(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大荔县城关镇冯翊南巷47号,该户座南面北,门为红色双扇开铁质大门。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 伟审 判 员  党树兴人民陪审员  左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