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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莫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显伟,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