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为连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为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09号罪犯徐为连,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3)常刑一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为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2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4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0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7月16日经本院以(2010)苏中刑执字第069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9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徐为连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为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为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为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