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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86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2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高某某,2010年9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经人介绍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感情基础薄弱,在双方未登记前,被告已多次赶原告回娘家,因原告考虑到儿子尚幼,原告便没有离开被告。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务正业,沉迷于赌博,常问原告要钱。2012年10月份,原告离工被告外出打工,期间都是由原告支付儿子的生活费。被告赌博欠下的债务,被告无力偿还,原告曾帮被告还债务2100元。原告也多次劝说被告改掉恶习,但其仍然不改。现双方分居生活2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高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分居两年,其实双方去年还一起居住。儿子原在佛山市读三年级,被告因生病,身体不好,被告前些日子就带儿子回家乡。原告在儿子出生后半年就出去务工了,被告的工作是做私人装修,因儿子需要照顾,被告无法入厂做工。被告虽然因赌博被公安部门处罚过,但被告是赌得很小的。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不久便按农村习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4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高某某,2010年9月2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认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在生育儿子后,双方补了办结婚登记,至今共同生活了十一年多,由此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是好的,而且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虽然因赌博被处罚过,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赌博屡教不改。综上,从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产生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被告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和条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及信任,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志清审 判 员  梁育珠人民陪审员  谢丽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校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