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文华与李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赵文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华。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成与被上诉人赵文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