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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某负担。审判员  谢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