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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晓虹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万安街道办事处、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刘晓虹,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万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82341-6。被告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政府大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5972454-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虹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万安街道办事处、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晓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昕晟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