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锋与赵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锋,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58-1号申请执行人杨锋,女,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赵飞,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锋与被执行人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飞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飞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