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台儿庄区泥沟镇金百合家具广场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儿庄区泥沟镇金百合家具广场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95号原告于月仙,女,1970年9月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名都公寓20号楼2门502。委托代理人崔常松、仝振江,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儿庄区泥沟镇金百合家具广场(以下简称金百合家具广场)。经营者陈增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月仙与被告金百合家具广场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月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于月仙负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