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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30号。被执行人何兰,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本院在执行(2014)荣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何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