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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对侯代鑫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代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1309号罪犯侯代鑫,男,汉族,1991年4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代鑫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代鑫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侯代鑫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代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关毅民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