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康世洪、陈代群、康莎莎、康希与被告江安县桐梓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世洪,陈代群,康莎莎,康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安行初字第36号起诉人原告康世洪,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起诉人陈代群,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起诉人康莎莎,女,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起诉人康希,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收到起诉人康世洪、陈代群、康莎莎、康希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系四川省江安县村民,2012年2月因宜宾茂园酒厂修建厂房需要,被起诉人江安县桐梓镇人民政府征用了起诉人的土地。起诉人的土地被征用后,被起诉人未按规定给起诉人办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故诉至本院请求被起诉人按照相关规定给起诉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征收土地的实施部门系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因此,起诉人以江安县桐梓镇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提起诉讼,属被起诉人主体不适格,经告知释明后起诉人拒绝变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四)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康世洪、陈代群、康莎莎、康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雄审判员 叶俊林审判员 税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