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奇与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奇,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安奇,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露,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昌发,经理。被告: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新路60号。负责人:郑焕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奇诉被告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奇撤回对被告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1元,减半收取2045.5元,由原告安奇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