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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金定与张乾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定,张乾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马金定,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阳城县人。被告张乾军,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定诉被告张乾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金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定以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定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金定承担。审判员  田海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