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中交三航局工程船舶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运通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交三航局工程船舶有限公司,惠州市运通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849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代表人:万忠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杰,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三航局工程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法定代表人:陆梅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耀祥,该公司安全总监。委托代理人:张欣,该公司法务办主任。被告:惠州市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中交三航局工程船舶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运通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93元,减半收取369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贵宁代理审判员 尹忠烈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诗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