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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与吕建廷、赵京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址海阳市海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戚卫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晓辉,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廷。被告赵京丽。被告赵国亮。被告李爱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吕建廷、赵京丽、赵国亮、李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建廷、赵京丽、赵国亮、李爱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对被告吕建廷、赵京丽、赵国亮、李爱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