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某某供销社与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供销合作社,曹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某某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学诗,男,系该社主任。住址观音镇小南海社区集中街。委托代理人张明孝,男,系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曹某某,男。原告某某合作社与被告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某某供销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