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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传亮(系被告徐某的父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传亮、李广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2007年2月开始同居,2007年农历1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3月5日生长女徐某甲,2011年6月4日生次女徐某乙。××××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性格不和,现已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月6日、10月14日两次向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灌云县人民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未和好。现第三次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徐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徐某辩称,婚姻情况及子女情况属实,如果原告愿意返还10万元购房款,我方同意离婚,否则考虑到子女的生活和健康成长,我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2月开始同居,2007年农历1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3月5日生长女徐某甲,2011年6月4日生次女徐某乙。××××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进而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先后于2014年1月6日、10月14日两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徐某离婚,本院两次判决均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信息证明、(2014)灌板民初字58、48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双方矛盾加剧,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在原告先后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后,被告既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挽救婚姻,也没有在本次诉讼中出庭参加诉讼,表明被告对维持该段婚姻持消极态度,并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视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从原、被告双方的个人意愿及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情形综合考虑,长女徐某甲由被告徐某抚养、次女徐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对于被告徐某提出要求原告返还购房款10万元的主张,因没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徐某甲(2008年3月5日生)由被告徐某抚养,婚生次女徐某乙(2011年6月4日生)由原告王某抚养费,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