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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军伟与被告汪玉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80号原告胡某某,男,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汪某某,女,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邦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