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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爱玲诉麻聚堂、白巧灵、麻雅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玲,麻聚堂,白巧灵,麻雅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王爱玲,女,1973年3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聚堂,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白巧灵,女,1971年10月29日生。被告麻雅歌,女,1991年7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玲诉被告麻聚堂、白巧灵、麻雅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玲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5元,由原告王爱玲承担。审 判 长  郭 瑜审 判 员  常鹏翼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