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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都区院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21时许,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李某某与其母亲杨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李某某抓住杨某某往家门外扯,并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诊断:顶枕部头皮下血肿、左胸第5、6前肋骨折、左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右肺中叶陈旧性结核灶。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以后再不犯罪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21时许,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李某某与其母亲杨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李某某抓住杨某某往家门外扯,并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陇南市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顶枕部头皮下血肿、左胸第5、6前肋骨折、左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右肺中叶陈旧性结核灶。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辉霞代理审判员  李芳明人民陪审员  成全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