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成。被告王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