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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邓晓惠与张强、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惠,张强,高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171号原告邓晓惠,男。被告张强,男。被告高志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惠诉被告张强、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晓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晓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