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邓晓惠与张强、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惠,张强,高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171号原告邓晓惠,男。被告张强,男。被告高志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惠诉被告张强、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晓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晓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