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立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钦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河中法立刑申字第10号黄钦才:你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2)河东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一、你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你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你是为维护村集体利益才前往东源县蓝口镇政府参与群众性信访。2、你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造成镇政府严重的财产损失,情节极其轻微。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未经质证,未依法保障你的辩论和最后陈述等权利。综上,你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复查,对你申诉的理由评析意见如下:一、关于你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问题。在本案中,你事先准备了横幅标语让村民标挂,并在村民围堵镇政府时,使用扩音器对村民喊话,煽动村民起哄闹事;在村民陈太福的组织下,你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积极参与围堵东源县蓝口镇政府,导致镇政府无法开展日常工作,损害了政府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你上述行为已经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本罪并无不当。你认为你是为村集体利益参与村民集体信访,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你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原审判决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你均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经查阅原审审判笔录,原审法院向你出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材料予以质证,并依法给予你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你在最后陈述时亦表示希望法庭从轻判处。因此,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你认定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书记员 :陈樱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