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忠权与盘锦兴达企划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权,盘锦兴达企划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张忠权,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兴达企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法定代表人:王锦宁,经理。原告张忠权诉被告盘锦兴达企划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告盘锦兴达企划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档案,该企业经营状态为注销。本院认为:因被告盘锦兴达企划有限公司已经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终止,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忠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