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丁正龙与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龙,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单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丁正龙,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法定代表人:单爱娟。被执行人:单爱娟,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单爱娟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苏D*****的车辆一辆。二、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遗失、损毁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