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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林慧红与郑桂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慧红,郑桂宝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036号原告:林慧红。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慧红与被告郑桂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慧红负担。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