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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金红与被告顾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红,顾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朱金红,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顾平,男,1962年2月15日生,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红与被告顾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朱金红承担。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