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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小天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所地为延吉市参花街112号。被执行人刘小天,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小天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还款本金63122.96元;2、案件受理费2245元;3、执行费880.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车秀英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