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500王国平与徐龙胜、刘兴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徐龙胜,刘兴珠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王国平。委托代理人吴开艳,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龙胜。被告刘兴珠。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徐龙胜、刘兴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平的委托代理人吴开艳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徐龙胜、刘兴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起向两被告供应柴油,两被告自2013年起拖欠原告货款,现累计达8.1万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8.1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龙胜、刘兴珠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龙胜因拖欠原告柴油款,于2013年8月25日向原告出具金额分别为5万元、3.1万元的欠据两份,两份欠据同时注明了还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10月底、2013年9月5日,并将其所有的挖掘机一台暂押于原告处。被告徐龙胜、刘兴珠系夫妻关系,本案欠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8.1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被告徐龙胜出具给原告的欠据两份、被告徐龙胜、刘兴珠的结婚登记证书一份、到庭证人柏某的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因被告徐龙胜、刘兴珠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徐龙胜拖欠原告柴油款且出具了相应的欠据,其应当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现因其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导致原告诉讼,应当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刘兴珠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徐龙胜、刘兴珠系夫妻关系,本案欠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的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龙胜、刘兴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龙胜、刘兴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8.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龙胜、刘兴珠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彦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