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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潘建根与潘建根、董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潘建根,董丽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民初字第94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孙华兵,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露洁。被告潘建根。被告董丽雅。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建根、董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