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潘建根与潘建根、董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潘建根,董丽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民初字第94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孙华兵,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露洁。被告潘建根。被告董丽雅。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建根、董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