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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8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梁某,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萧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