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8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梁某,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萧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