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羊分店、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羊分店,徐大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清。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羊分店,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张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大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羊分店与徐大江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羊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利旋许冕 百度搜索“”